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www.alloah.com 2024-08-29 法律综合

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国内现有两个专门处置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状况: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客体是涉及海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买卖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与一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毁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交易、维修、建造、拆卸业务与依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借助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提供合同,国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以上就是记者对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解答,想知道更多,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Tags: 国际公法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争端非强制解决方法

猜你喜欢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