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是什么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准时作出裁决。
2、仲裁庭的组成状况公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状况书面公告当事人。
3、开庭公告。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公告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不是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鉴别。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别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别机构鉴别;当事人没约定或者没办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别机构鉴别。
6、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建议。
7、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状况记入笔录。
8、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9、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实行,移送人民法院实行。
10、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状况书面公告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同意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物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准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公告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它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公告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不是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别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别机构鉴别;当事人没约定或者没办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别机构鉴别。
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需要,鉴别机构应当派鉴别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别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建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没办法提供由用人单位学会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需要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状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觉得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假如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职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共识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准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公告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了解,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实行,移送人民法院实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实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实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建议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认可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可以形成多数建议时,裁决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建议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认可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实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他们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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