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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北京某购物中心买了三百支派克笔,发票注明是产地是美国。但买回后发现是三无商品。于是将购物中心告上法院。但北京第二人民法院觉得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属知假买假,不是消法保护范筹,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需要买家提供购买产品是为生活消费的证据,不然就觉得是知假买假,不属消法保护范筹。这个需要于法无据,且不合情理。由于买家怎么样消费纯属个人自由和隐私。假如买家购买了三百只避孕套,发现是假的(目前杰士邦也有假),找企业索赔,你说买家如何证明自已是为生活消费?用给你看吗?不止是避孕套,买家对任何产品怎么样消费都属个人的自由和隐私。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也是千奇百怪的,消费对产品的消费有千奇百怪的办法,购买成版的邮票却不是用来寄信,到电影院不是为了看电影而是谈恋爱或睡觉,有人有上千双鞋子,有人用牛奶洗澡,等等。只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集体或别人利益,就不应遭到干预,法律也没必要过问。对买家提如此的需要,事实上是对买家隐私权的干预和侵犯。
买家购买了产品,就具备了对该产品的所有权。国内民法规定,所有人具备占有,用,收益,处分的的权利。也就是说,买家对所购买的产品怎么样处分,完全是买家个的事。用是消费,浪费也是消费,用得当是消费,使用方法不对也是消费,哪个的家没浪费的产品?本案中孙某无论怎么样处分这三百支笔,自用也好,送人也好,捐给期望工程也好,丢到水里听响玩也好,都是为生活消费。假如你卖的是真货,人家就是杀人或自杀也不会来找你的麻烦。相反,你承认是假货,是不可以消费的(不然导致紧急后果更糟),又有哪些资格管人家如何消费?你说人家不是为生活消费,证据又在那里?你倡导人家不是为生活消费,只是你依据常理的推断,举证责任在你。你不去找证据来证明,反倒需要他们举证,这不是不讲理吗?
对知假买假已经争论很久了,其实问题非常简单,假如没卖假的,那有知假买假的?事情如何总是倒过来处置?